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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徵才啟事】中央銀行甄用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公告

以下訊息係本學會代中央銀行轉發

 

中央銀行甄用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公告

職務及名稱

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(金融第11職等)23

專業條件

一、具國內、外大學經濟、金融相關研究所博士學位(取得學位日期在108630日以前)。 

二、專長為貨幣經濟、國際金融與勞動經濟等經濟、金融相關領域者優先考量。

三、優異之經濟計量方法實證能力與獨立研究分析能力。

四、具備優異的英語能力。

一般條件

無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不得任()用規定情事者(如附件)。 

應徵應

檢附文件

符合上述條件有意應徵者,請依序備齊下列資料,於10814日以前(以郵戳為憑)以掛號郵寄至「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2號中央銀行人事室」,資料未齊全或條件不合者,原件退回: 

一、 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。 

二、 中央銀行甄用專業人員履歷表1份(請自本行網站徵才公告查詢點選「履歷表檔案」下載)。 

三、 英文簡歷及自傳各1份。 

四、 博士學位證書影本1份或可在108630日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。 

五、 研究所成績單1份。

六、 博士論文或相關研究報告。

七、 推薦函2封。

八、 英語能力檢測證明文件影本(如:TOEFL、全民英檢或TOEIC),取得國外學位者免附。

九、 如具備工作經驗者,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。

如獲通知參加口試者,應於口試報到時繳驗上列資料正本。

甄選程序

前述報名條件合格者,先進行書面資料審查,獲入選者,另行通知參加口試。 

【附件】

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

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任(派)用為本行職員:

一、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

二、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四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五、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
六、依公務人員法律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。

七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
八、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,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。

九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
本行職員於任(派)用後,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免職;有第九款情事者,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。任(派)用後發現其於任(派)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撤銷任(派)用。

前項撤銷任(派)用職員,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,不失其效力;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,不予追還。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(派)用者,應予追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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